释义 |
案例回放:2008年4月以来,中山市消委会陆续收到276名消费者的投诉,均称与中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2007年11月30日前将商品房给交付买受人,逾期每天按买受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但至今,该房地产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交楼,因此,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并核实了情况。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房地产公司按预售合同的约定向276名消费者支付交楼违约赔偿金,共计79万元。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交楼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发展商未按约定交楼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