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卡里的钱在参保人员符合法定的条件时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参保人员生病住院的,可使用社保卡去医疗机构、药店直接进行结算。 法律客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