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工地事故,工人如何求助? |
释义 | 工地工伤求助部门,农民工可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分包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退休者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一、工地受伤求助哪个部门? 由于建筑工程行业的不规范,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包工头个人承包的,包工头直接找些工人来工地干活,既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服,工作证等,也没有工资发放明细即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工资都是包工头现金发放。工伤发生后,工人很难从包工头那里得到足额赔偿。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 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诊断报告单等;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三、工伤赔偿具体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个人情况,受伤工人可以要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待遇发放)、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交通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语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往往面临着无法得到足额赔偿的困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伤工人可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文件。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退休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农民工应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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