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存包丢失后如何维权 |
释义 | 超市自助柜丢了包,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顾客在自助寄存柜内存包,不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虽然超市应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但如果超市已明确告知顾客不得存入现金和贵重物品,并且寄存柜没有质量问题且外观未被撬压,超市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应及时向公安局报案,争取破案。 法律分析 几天前,我到某超市购物,把随身携带的挎包锁到了该店自助寄存柜里。购物结束后,我持密钥去取包,没想到寄存柜里空空如也,我的挎包不翼而飞。我当即找到值班经理说明原委要求赔偿,却被拒绝,其理由是:店内已经明示“本超市施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注意事项。请问,超市自助柜丢了包,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方楠读者: 要明确超市有无责任,首先必须明确你与超市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也即需明确你把包存入超市自助寄存柜,是你把包交由超市保管,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还是你借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双方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着责任的走向。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但顾客在自助寄存柜内存包,不能视为向超市交付保管物,物品实际上也并不在超市的管理和控制下,顾客可以不经超市同意随时取走自己的物品。因此,你在自助寄存柜内存包,不符合保管的特征,这就是说,你与超市之间不是一种保管合同的关系,而是一种借用合同的关系,相当于超市把自助寄存柜借给你暂时存放物品。不过,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是为销售目的提供的配套服务措施,应当尽到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你反映的情形超市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呢?超市在店内已经明确告知顾客不得存入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查明寄存柜没有质量问题,且寄存柜外观没有被撬压的痕迹,则说明超市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说明、警示及管理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应当及时向公安局报案,争取早日破案。 结语 超市自助柜丢失包裹,是否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到合同性质和超市的法律义务。根据情况分析,您将包裹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并非保管合同,而是借用合同,超市提供寄存柜作为销售服务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然而,超市已在店内明确告知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并没有发现寄存柜有质量问题或被撬压的痕迹。因此,超市已履行了必要的说明、警示和管理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及时向公安局报案,争取早日破案。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 (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收单业务移动受理终端的管理,确保不同的终端设备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收单银行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安装移动受理终端的申请,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