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偿拖欠工程款后,如何取消招标投标限制 |
释义 |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改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建设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投标限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限期改正期间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单位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不得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和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单位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四级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发生一起三级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间不少于6个月。发生一起二级以上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改正期限不少于1年。 第一起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又发生重大事故的,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拒不执行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的,不得进行新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对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单位,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改正期满以及按照本市清偿拖欠工程款计划清偿后,招标投标受限制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取消招标投标限制的书面申请。市或区县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市建委应当公开发布招标投标限制解除信息。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一、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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