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与澳门人的婚姻需要的手续是: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澳门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声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