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怎样进行计算 |
释义 |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之前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该地区实施统帐结合、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实施统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只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在实践中还存在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对此《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为过渡性养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样并非基本养老金的常态,它只是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产物,在未来终将停止发放,因此,没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级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并报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相应的支付方案和计算方法,总体差别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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