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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怎么分配?
释义
    父母过世后,子女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房产,其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顺序;继承人应协商确定遗产份额,但有特殊困难或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同时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法律分析
    父母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三)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或其他未分配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的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7、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父母过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的继承顺序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首先,如果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协议执行;其次,如果有遗嘱,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或遗赠办理;最后,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财产未分配,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上,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扶养义务履行较多的继承人等可以给予特殊照顾。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如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另外,继承人若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则将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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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