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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常见的有这样几种计算方法:
    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
    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
    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
    (二)以下因素是常见的影响许可费的主要因素:
    1、商标的知名度;
    2、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3、商标许可的时间、地域、商品范围;
    4、行业利润、前景。
    一、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赔偿是怎样的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赔偿是根据对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赔偿。
    1、美术作品著作权赔偿金额由他人侵犯美术作品之后获得的违法所得确定,对于非商业性的使用他人的图片,比如在自己写的文章上配上图片、在自己的博客中插入他人的图片等情况。
    这些情况下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额一般是参照有关美术作品的稿酬标准确定。国家版权局颁布了《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试行)》,其中规定了摄影等作品的稿酬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该稿酬标准为基础,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2至10倍的赔偿数额。应当注意的是,该标准颁布的比较早,其中的标准明显偏低,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参照该标准又适当高于该标准的。
    2、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商业性使用他人的摄影、美术作品,比如用于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图案,票证装饰等,还有大量案件中出现的以广告方式使用他人的美术、摄影作品,比如将他人的图片、影像用于报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宣传图册等,这种情况也属于商业性使用。
    商业性使用的侵权赔偿额按法律规定,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实际所得来确定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最高50万的法定赔偿方法。在商业性使用侵权的情况下,法定赔偿不能机械地根据稿酬标准来衡量赔偿额,而是应当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情况、广告的投入等因素综合由法院确定一赔偿额,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或参考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如果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诉讼的,可以按照其许可费标准计算。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是怎么样的?
    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三、外观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与美国Pandit案的DAMP四部测试法对比,上述规定显然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定顺序,似乎可以理解为对权利人的限制和对侵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只要权利人拒绝提交证据证明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就足以使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进而可以按照第二种计算方法主张权利,这实际上使得法定顺序的规定没有任何操作价值。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出,将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着力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有效防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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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