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之债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
释义 | 按份之债的成立需要具备的要件: 1、按份之债的债务人应当为二人以上; 2、按份之债的标的应当为可分标的; 3、按份之债应当事先约定债务份额; 4、法律规定的其他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 一、借方金钱是属于物之债吗?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 二、终止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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