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哪些要件 |
释义 |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 3、债的标的为可分;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一、债务人死亡后配偶应否还债债的消灭原因是哪些 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 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 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债的关系多种多,各种具体的债各有其消灭的独特原因,又有其消灭的共同原因。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二、这三种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有什么不同 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是: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称为连带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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