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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收承付规定的金额起点是多少
释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经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必须要有商品的交易,在合同上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等。托收承付结算手续包括收款人发出商品、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收
    法律分析
    根据托收承付规定,金额起点为1万元,而新华书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要有商品的交易,在合同上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等。
    一、托收承付规定的金额起点是多少
    托收承付规定的金额起点是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民法典》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三、托收承付结算手续
    托收承付结算手续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4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拓展延伸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但交易发生地不同。这种结算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1. 交易双方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2. 交易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质量要求;
    3. 交易双方已通过商业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并且账户状态正常;
    4.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亿元;
    5. 交易双方同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6. 交易双方需事先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进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如果其中任何一条未满足,银行将不得进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并且买方和卖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托收承付规定,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要有商品的交易,在合同上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且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民法典》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托收承付结算手续包括收款人发出商品、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付款人承认付款、银行间划拨款项、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九百五十六条\t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t第九百五十九条\t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六十三条\t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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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9: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