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记账错误时可采取哪几种更正方法 |
释义 | (1)画线更正法。 凡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簿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 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计入账从而造成账簿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计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计入账。 (3)补充登记法。 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计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更正,但仅限于评价报告存在下列一项错误的,即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或者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评价报告的二个月内请求更正。请求人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也可自行更正存在的错误。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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