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除外)、户口簿(本市户籍); 2、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本市引进人才); 3、残疾人证(因残疾缀学); 4、大病医疗凭证(因大病缀学); 5、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6、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复读生); 7、学校/托幼机构相关就读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 8、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