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指南 |
释义 |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符合某些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并列举了七种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者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市居民与外国人的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了再生育办理程序和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分析 第二十五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被区、县或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被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并且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生育办理程序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拓展延伸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指南中,对于再生育子女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该指南,我们可以得知,在上海市范围内,符合再生育政策并经过申请批准后,夫妻双方需要前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完成再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具体来说,办理流程包括进行医学检查、申请、审批、缴纳相关费用等步骤。所需材料则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再生育子女时,应尽量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此外,指南还提醒了广大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在办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夫妻双方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结语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婚前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某些条件的,也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再生育办理程序,申请人需要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等。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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