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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释义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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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