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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是多久
释义
    法律分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以及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若是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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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