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房地产抵押必须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抵押才能有效。住房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住房抵押来自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抵押房屋可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仔细维护抵押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