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有很多法律执行以及实施的时候都是有民法作为依据的。在民法中其自愿原则是解释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二、民法自愿原则的法律要求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民法自愿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领域。 4、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