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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签署保密协议之前,泄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释义
    泄露商业秘密属于侵犯行为,需承担责任。未签订保密协议前,劳动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获取商业秘密等行为。但存在免责情形,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权利人自泄、获得实施许可、善意取得。商业秘密需具备保密措施、商业价值和非公众知悉等特征。
    法律分析
    一、保密协议签之前的泄密承担责任吗
    保密协议未签订前,劳动者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免责情形
    (一)独立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结语
    在签署保密协议之前,劳动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然而,侵犯商业秘密可能存在一些免责情形,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权利人自己泄密、获得实施许可以及善意取得。在这些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使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保密措施的严格执行,以确保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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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8: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