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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否受支持?
释义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否合法并符合公平原则,个人认为收取转让费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风险,不利于经济发展,并对最后的承租人不公平。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从现行法律上来看,是允许承租人通过转租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但并没有具体区分情形,既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收取“转让费”就是合法的。但是,个人认为这正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虽然承租人可以以转租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也不应当违反公平原则获取暴利,将风险转嫁。
    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高,致使许多想从事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人们无法进入。作为后来的经营者由于支付了大量的转让费,从而使自己的经营资本相对减少,流动资金减少;一旦遇到危机,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破产风险大大增加,从而使的本来就复杂、混乱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而上述的风险是本不应有的,是由于转让费而增加的风险。准入门槛被客观现实提高,导致入业者减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根据上述的两种情况来看,转让费是一种消极的商业存在。虽然,单从个体上来说是创造了经济利益;但是总体上来说却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最后的承租人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其转租给别人的话,该承租人就承担了其前面所有“上线”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支持转让费。个人认为,收取转让费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且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转让费对最后的承租人也不公平。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规定,以保障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问题的公平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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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