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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的种类
释义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①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②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③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④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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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