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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买房需要什么手续2023
释义
    2019年成都买房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买卖双方建立沟通渠道,卖方提供合法证件,买方交纳购房定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接受审查,办理立契手续,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还需办理贷款手续,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履行完毕。在买房时,购房者需要注意产权归属、房屋质量、设计以及房屋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
    在2019年,成都买房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买卖双方需要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以便买方了解房屋的整体现状以及产权状况。在此过程中,买方需要确保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超过总价款的20%),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全部履行完毕。
    二、买房时要注意什么
    第一,产权购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因产权归属不清楚或产权纠纷未了结的房屋,购置时务必谨慎对待,最好不要涉足。
    第二,质量不少购房者由于工作繁忙或偏听了地产商的一语承诺,没有对建房现场作实地考察,结果到入住时才发现与想象的不一样。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了解房地产公司的信誉,对无质量鉴定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切勿轻意购买。
    第三,设计眼下因设计欠佳而空置的商品房比例很大。对住房的设计,购买者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面积大小,二是内部的格局。这两方面都既要兼顾现实的经济条件、家庭特点,又要为未来留有相当的余地。用于投资的购房,面积要比一般大众房大20平方米以上,设计要超前、新颖,采光、通风等条件都要良好,这样,会增加房子的竞争力。
    第四,房屋自身的其他条件如楼房、朝向、布局、结构等等,这些对房屋价格均有重要影响。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房产过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协商确定过户价格;
    2.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 双方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4.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
    5. 缴纳过户费用;
    6. 等待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过户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过户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成都市房产过户流程也存在一些注意事项,如:
    1. 房屋过户前,请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2. 房屋过户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不得恶意炒作;
    3. 过户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登记部门的工作,如有异议可及时向登记部门反映。
    总之,成都市房产过户流程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2019年,成都买房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买卖双方需建立沟通渠道,确保买方了解房屋现状及产权状况;其次,卖方需提供合法证件,买方交纳购房定金及税费;接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然后,缴纳税费及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最后,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物业费,交易完成。在买房时,产权购房者需弄清房屋产权归属,关注房屋质量,了解房地产公司信誉,以及房屋设计等方面。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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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