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一、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三、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