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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外包真派遣,违反派遣的“三性”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劳务派遣需要符合“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岗位,用人单位违反岗位的“三性”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假外包真派遣,用人单位违法退回外包服务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退回劳务派遣员工,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也就是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假外包真派遣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用人单位与外包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与外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假外包真派遣,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人员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有什么后果?
    如果外包公司与外包服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而此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则双方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在进行服务外包尤其是驻场服务的服务外包过程中,真正的服务外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应该尽量规避用工风险,规范服务外包用工操作,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签订服务协议时的注意事项第一,服务外包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协议名称上必须说明是服务外包协议,避免采用人才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表述。第二、协议中明确标的以及结算方式,服务外包协议需要标的为“事”,劳务派遣协议标的“人”。第三,协议中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服务外包协议可以要求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务派遣工享有直接的管理权。2、管理方式设计时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用工管理中,业务承包单位提供员工完成服务外包单位发包的工作,并且对劳动者拥有管理权。业务发包单位对于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直接的管理。3、薪酬管理中的注意事项服务外包涉及的费用即服务费。服务费一般是根据工作量以及工作成果来结算的,由业务发包单位直接交付给业务承包单位而非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业务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则由业务承包单位承担。4、纪律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业务中,对于劳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单位为业务承包单位,而业务发包单位切记不可与劳务人员签订类似的纪律管理规定。风险提示:不过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存在的差异也是较为明显的:1、二者的本质不同;2、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3、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4、二者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或干预不同;5、二者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不同。
    用人单位如何区分“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可以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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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