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置权是指依法对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最终处置的权利。 就一般物权意义而言,处置权的行使可使所有权消灭,亦可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可将所有物设定物权;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志的处置是不法处置,不法处置人应将处置物返还给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不能返还或造成损失时应予赔偿。 在抵押方面,按照法律判决决定处置权是否转移以保证双方利益。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可以分为房地产出售权、房地产租赁权、房地产继承权、房地产赠与权、房地产抵押权等5种。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处置权职能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实行发包、出租、参股、兼并、出售、拍卖等,并取得和使用与之相应的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权指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的建筑物可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抵押、有偿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