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G1-G9998“G”读“高”;城际动车组旅客列车C1-C9998“C”读“城”;动车组旅客列车D1-D9998“D”读“动”;直达特快旅客列车Z1-Z9998“Z”读“直”;特快旅客列车T1-T9998“T”读“特”。快速旅客列车K1-K9998“K”读“快”;普通旅客列车1001-7598;通勤列车7601-8998;临时旅客列车L1-L9998“L”读“临”;旅游列车Y1-Y998“Y”读“游”;动车组检测车DJ5501-DJ5598“DJ”读“动检”;回送出入厂客车底列车001-00298;回送图定客车底在车次前冠以“0”;因故折返旅客列车原车次前冠以“F”读“返”;行邮特快专列X1-X198“X”读“行”;行包快运专列X201-X998;直达货物列车80001-87998; 法律依据: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