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赠与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赠与人的义务是赠与财产,而受赠人的权利是接受赠与、获得财产,符合单务合同中一方为自己设定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的特征。,房产赠与可以撤销的情形如下:,(一)赠与的房产不是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的;,(二)赠与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三)房产受赠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赠与人权利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二)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