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
释义 | 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受赠人无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因此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赠与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二)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都负有义务。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的特征 附条件赠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怎样的 所谓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拓展延伸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标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标的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而非财产本身。 2. 合同条件: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受赠人接受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等。 3. 赠与人与受赠人: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 4. 赠与财产:赠与合同中涉及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但以不动产为主。 5. 权利转移:在满足合同条件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 6. 合同效力: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未约定条件则合同无效。 总之,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合同标的、合同条件、赠与人与受赠人、赠与财产以及权利转移等方面。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条件,以避免产生纠纷。 结语 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五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t第五百九十七条\t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t第二百二十七条\t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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