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买社保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成都市参保条件包括三个群体: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在成都市范围内就业的人员和离职后到原参保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外地户籍人员需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并在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缴费人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登记点办理缴费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后,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再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报到。如果缴费人需要变更缴费登记资料,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参保条件 1.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 2. 在成都市范围内就业的人员 3. 离职后,到原参保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均需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2、外地户籍人员 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均需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未办理《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参保人员也可登陆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经办系统,点击“个人经办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后,使用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体网上经办系统办理日常业务。《操作指南》可在“个人网上经办系统”登陆页面查阅或下载。 二、缴费登记 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三、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人变更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变更户籍类型需提供)。 四、停、续保手续 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见底下附件)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如需退保的须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因此,成都市社保缴费流程应遵循这一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本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足额缴存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缴费人应当按月将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足额缴存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缴费人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的缴费服务场所或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网上缴费服务,缴费人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方式。 最后,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影响个人和社会的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成都市社保缴费流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结语 成都市参保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在成都市范围内就业的人员,二是外地户籍人员,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未办理《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缴费人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办理缴费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如果缴费人需要变更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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