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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担保合同多久失去效力?
释义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三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可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为主债务到期的六个月;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抵押权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会保护抵押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的有效期,主债权存在,则质权也存在。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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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