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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
释义
    民法典规定,经济担保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失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物权担保的,担保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间不行使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担保的,超过约定期限不主张也无效。担保合同失效后,责任分担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责任分担一般为一半以下。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责任分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家机关为他人债权作保证时,若不具备代偿能力且违反平等原则,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经济担保合同多久没有效力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担保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间不行使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保证担保,超过约定期限不主张就无效,没有约定期限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不主张的,保证合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结语
    在民法典中,经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与时间相关。如果担保物权担保,担保权超过主债权诉讼时间不行使,担保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则超过约定期限不主张也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根据过错大小决定。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承担一定比例责任。若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应符合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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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