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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楼市新政是租购同权还是租售同权?
释义
    广州推出了租购同权政策,旨在扶持住房租赁企业,解决租房问题。政策允许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租赁可就近入学,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也得到增加。实施租购同权政策可以减轻许多孩子的父母的担忧,让他们放心地将孩子交给父母租住的地方。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助于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法律分析
    广州有两种房屋租赁政策:租购同权和租售同权。租售同权即租购同权,以广州为例来说,该政策为广州租房新政。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都可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
    二、广州广州租售同权商业住房新政重点:
    1、扶持住房租赁企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广州采用一切方法,抢占一切先机,打造广州现代租赁产业总部经济。
    2、做大租赁供应市场,鼓励供应主体多元化,商住同权。允许商业用房改租赁住房,土地年限不变,水电气按照民用标准实行。贯彻落实去年六月三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描述“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减税,只要租赁就减税。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租房可就近入学,租售同权。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
    5、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凡是租赁提取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6、租金不能随便涨。《方案》指出,要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通过对租期和租金依法进行规范,控制承租人租房成本,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7、中低收入公积金缴存人优先租赁。《方案》指出,将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租赁给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租购同权即租售同权,它们本质上是一样的。租售同权政策的实施,使得许多孩子的父母放下一直以来的担忧,相信这个政策的实施也会使得原来在城市不能入学的孩子可以到父母租住地入学,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数量得到减少。
    拓展延伸
    广州租售同权政策的解析: 租赁市场繁荣,租赁企业受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租赁市场在我国逐渐兴起。为了支持租赁企业发展,广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租售同权政策。这些政策旨在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租赁市场,从而推动租赁市场繁荣,为广大租赁企业带来更多机遇。
    根据政策规定,租赁企业只需满足相关条件,即可享受与住宅同权同价的权利。这使得租赁企业在购买、租赁房产时,与业主协商的空间更大,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此外,政府还鼓励租赁企业采用创新的租赁模式,如资产证券化、共享租赁等,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租赁需求。
    然而,在享受政策的红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警惕潜在的风险。例如,部分租赁企业为追求快速获利,可能忽视租赁合同的签订和资金安全问题。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租赁企业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引导租赁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总之,广州租售同权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租赁市场的繁荣,为租赁企业带来更多机遇。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潜在风险,推动租赁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结语
    广州的租购同权政策旨在解决租房问题,通过扶持住房租赁企业和做大租赁供应市场,鼓励供应主体多元化,商住同权。同时,减税、租房可就近入学、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等措施,使得许多孩子的父母放下担忧,相信这个政策会使原来在城市不能入学的孩子可以到父母租住地入学,从而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五十四条\t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五十五条\t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九条\t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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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