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督促程序终结的,可以直接转入诉讼程序,而不需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