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百分百准确鉴定笔迹签名的真伪? |
释义 | 笔迹鉴定在法院中的应用及其重要性。鉴定结果并非百分百准确,但仍可接近百分之百。鉴定过程包括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程度,并重视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通过评断差异和符合,可以确定笔迹是否属于同一人。笔迹鉴定对案件的公平和公正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了解并保护自身权益,并在案件中申请笔迹鉴定。 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笔迹鉴定不是必须百分百准确法院才可以采纳,因为鉴定机构进行各种鉴定不会出具百分之百准确的结果,只能无限接近百分之百。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 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 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综合上面所说的,笔迹鉴定也是对于处理案件很重要的行为结果,这个结果也是可以保障到案件的公平和公正性,对于笔迹鉴定不仅可以鉴定出时间的长短,而且还可以鉴定出描绘的签名,所以,对于当事人自己的权益就要懂得自己保护。 在我国的案件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此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的,比如说对当事人一方提交的书证,此时是可以对书证当中的笔迹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申请笔迹鉴定的。 结语 笔迹鉴定在案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虽然结果并非百分百准确,但仍能无限接近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通过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可以确定其是否为正常笔迹、变化笔迹或伪装笔迹。在评断差异点和符合点时,不能片面否定一方面而盲目肯定另一方面。经过评断,可得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的结论。笔迹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具有保障作用,当事人应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合理的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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