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买卖双方与经纪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付定金给卖方(由经纪方托管); 2、由于卖方房地产处于抵押中状态,因此卖方需办理申请赎楼手续; 3、买方将首期款存入经纪方指定银行帐户,并交纳佣金和相关费用,如需做按揭的买方向指定银行办理申请按揭手续; 4、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 5、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并注消抵押登记后,交经纪方托管,经纪方将托管之定金转给卖方,卖方支付佣金; 6、买卖双方与经纪方签署《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递件过户; 7、国土局出税单,买卖双方交纳税费,买方领取新房地产证; 8、买方和按揭银行到国土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经纪方将首期款(留总楼款5%作尾款)划入卖方帐户; 9、按揭银行将按揭贷款划入卖方帐户; 10、卖方结清该房地产相关费用,移交该房地产给买方,经纪方将尾款划入卖方帐户。 法律依据: 《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