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一、可以自行放弃探视权么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的探视权是不可以约定放弃的,这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的一种责任和要求,需要严格执行。 探视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视权,对于自愿放弃探视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二、复婚后原来的抚养权有效吗? 父母复婚后,一方作为子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模式又变成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因为父母复婚而无效。 三、协议离婚可不可以起诉探视小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人民法院实现探望权。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关于儿童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协议可视为无效。行使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探望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详细安排了探望方法和时间。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作出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孩子学习、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间接扶养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与孩子单独沟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间接扶养方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拒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