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另一方以要求探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享有抚养权一方可携带起诉状、离婚证明、无法探望的证据等向抚养权人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