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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伤程度鉴定级别
释义
    

法律主观:
    


    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 (2)GB18667-2002《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 道路交通事故 的残疾评定; (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统一标准。 此外,还有如下较为常用的标准: (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颁布); (2)《 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试行)》(卫生部2002年7月31日发布); (3)保险业协会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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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