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社保缴费怎么不能交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更好地提供社保费征缴服务,保障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至2月3日期间,对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维护。升级维护期间,全市涉费事项办理暂停受理。 业务停办时间 2021年1月26日(星期二)00:00起,暂停办理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业务。 税务窗口自2021年1月25日17:00暂停受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开票等所有业务。关闭电子税务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确认申报、缴费功能。关闭税银子系统。银行渠道、微信和支付宝线上渠道无法查缴城乡居民两险。人社窗口暂停办理还欠、单位新开户业务,人员新参保、停保、退费业务不受影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业务不受影响。 业务恢复时间 2月1日(星期一)8:00起,正式恢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2月4日(星期四)8:00起,正式恢复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各渠道业务办理,2月份企业单位社保费申报征收业务按正常征收期开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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