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特别行政法是一般行政法在各特别行政领域之具体化、个性化。中国是一个法治传统相对匮乏的国度,一般行政法理论在发展初期较多地依赖了“拿来主义”的路径。经由这种引入和移植,我国一般行政法理论体系和制度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相形之下,不仅有关特别行政法的理论研究缺乏,而且特别行政法的制度构建亦存在诸多缺憾,诸如与一般行政法相脱节、管制性色彩浓厚、人权保障机制欠缺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一般行政法的效果,从而或多或少地与行政法治及其发展规律相悖。特别行政法的研究有其独特的意义。在理论上,一方面,可以概括、提炼出有稳固基础的一般行政法,为一般行政法的研究提供大量鲜活生动的素材;另一方面,可以厘清特别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的关系,便于我们在二者的互动中寻求对行政法的正确解读。在实践上,则可以从中发现并解决特别行政法中的问题,有利于构建符合法治规律的特别行政法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