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限合伙人表决权根据对北京现有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调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的投票机制主要有四种:第一,平均表决权制,也就是一人一票制。第二,分级表决权制。根据所在的合伙人的级别的不同,享有不同的表决权。同一级别的合伙人的表决权相同;第三,特殊表决权制。即规定某些合伙人享有高于一票的表决权。在目前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完全按照创收多少来确定拥有票数多少的事务所还很少见,能够见到的主要是根据资历和一些综合因素确定哪些合伙人拥有高于一票的投票权;第四,股份表决权制。即按照建所时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行使相关表决权。平均表决权制,最直接地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平等,符合律师事务所“人和”的本质,最充分的体现了事务所内的民主,体现了每一个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领导权。对于规模比较小,合伙人资历和能力比较平均的律师事务所无疑是一种最可取的方式。平均表决制的弊端在于一些主要合伙人的利益和想法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影响其工作热情和情绪,影响事务所的整体创利水平和长远发展。另外,可能会因为票数比较平均,有时达到规定的票数要求会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事务所的决策效率,而要想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在会下做大量的工作,这又要浪费很多的时间。在平均表决制中,往往制定很高的表决通过比例,比如2/3,以防止为数不多的合伙人利用投票的权利反对大多数人的意见。但高比例通过本身又是一个双刃剑,因为它也可能导致一些决议无法一次性得到通过。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