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南京身份证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民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公民自行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变更时需换领;遗失或被盗时需补领;办理手续后到指定派出所领取证件。同时,急需使用身份证的情况下,可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3天内办结,并在领取正式身份证时交回临时证件。 法律分析 一、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凭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不能辨认及变更更正登记内容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换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窃,应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证件遗失情况、签字; (四)公民在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须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填写和签署意见后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表到当地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签发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3天内办结。 (三)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我市常住户口在16周岁以上公民的必备证件。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公民需注意证件有效期满、损坏或变更更正时,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被窃时,应申请补领。申、换、补领手续办理后,需凭领取凭证到指定派出所领取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可在紧急情况下申领,需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期限为3天,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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