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末存货计价有哪些方法 |
释义 |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理论上存在缺陷。这种计价方法在存货计价实务中应用广泛,但西方理论界也日益认识到其不足之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违反了会计政策内在一致性原则,会导致盈余管理,影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此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在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产品估计售价的确定和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的问题等。因此,一些亏损上市公司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控,严重影响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为了 法律分析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理论上存在缺陷。这种计价方法是对历史成本计价法的修正,虽然在存货计价实务中应用广泛,但西方理论界也日益认识到其不足之处。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不是以产出价值,也不是以投入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企业持有存货要么为生产要么为销售;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在进行计价时会有两种不同的计价基础:产出价值基础和投入价值基础。产出价值反映企业在现在或未来出售或处置资产将可获得的预期资金,特别是以企业产品的交换价格为依据;投入价值则反映企业在经营中为了使用而获得各项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即投入资源的计量。按照西方会计理论中以产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计价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可实现净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值;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计价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行重置成本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法既不是以产出价值,也不是以投入价值作为计价基础。 (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违反了会计政策内在一致性原则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期末存货的计价将是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较低者,即允许在不同时期改变存货的计价属性。 (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影响会计报表可靠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结果会导致盈余管理,造成期间收益计算的波动和以后收益计算的不稳健,甚至影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转回。近年来,一些亏损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控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遭到质疑。 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应用中的问题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应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可变现净值=产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但上述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估计售价的确定问题由于材料到产成品还需要时间,在此期间产成品的价格有上升和下降的可能,估计售价是按现行市价确定还是按预期销售价格确定不得而知,但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都将会受到较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可靠性。 (二)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的问题当“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与销售产品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不变的情况下,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由产成品的价格来确定。实际中,产成品的价格波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如果在报告期内材料价格下跌,产成品价格却上涨(假设其他影响成本和费用的因素基本保持不变),会提高可变现净值,即使此时按历史成本计价,仍不能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材料价格上涨,产成品价格下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可变现净值会低于成本,而此时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虽然当期稳健,但因为低估资产,也使得下期利润虚增,与稳健性相矛盾。此外,一种产成品的生产往往需要多种直接材料,产成品的成本又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各种间接费用构成,必定会出现某材料价格下降、另一些成本费用价格上涨的情况,由其他的成本费用变动以及预期生产的产成品价格来决定某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显然不符合逻辑。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在使用中不确定性增大,从而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过某一会计期间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然后再冲回的手段进行利滑操控,严重影响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三、期末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行性探讨 鉴于上述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会计理论发展的方向,笔者认为,以公允价值对期末存货计价不仅可行而且更能满足报表信息质量的要求。 (一)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已经得到认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中,一些会计要素及报表项目,实质已经按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来进行计量。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中,有35项、约占90%的会计准则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和/或现值计量(谢诗芬,2006)。存货的期末价值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来进行计价,虽然只是部分采用公允价值,但实际上也是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肯定。 (二)公允价值计量是以传统的计量属性为基础的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SFAC7就曾指出“若无反证,历史成本也可以是公允价值”。若存在活跃市场,一般即以市价作为公允价值。以存货为例,考虑投入价值时,公允价值体现为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而脱手价值则是存货能够出售或清算的价格,存货的公允价值体现为现行市价和可实现净值;若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易找到相似资产或相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则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将是公允价值的最佳选择。因此公允价值是传统的计量属性的本质表现,以公允价值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可以根据存货目的不同,分别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以及现行市价对不同存货进行计价。 (三)公允价值计量更有利于资本保全西方会计理论将资本保全分为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财务资本保全认为如果期末投资总额等于或超过按名义货币单位计量的期初投资总额,资本就得到维护,超出部分确认为收益;实物资本保全认为收益只有在期末投资总额超过能保持与期初相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投资总额后才能予以确认。在物价稳定时期,选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时财务资本保全和实物资本保全取得一致,但在通货膨胀时期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保证实物资本保全。现行期末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方法由于在存货价格上涨时按历史成本计价,无法做到实物资本保全。只有按公允价值计量期末存货,才能达到财务资本与实务资本保全的统一。 (四)公允价值计量更符合相关性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信息应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公允价值较历史成本使得财务信息更加符合报表日的实际情况。 (五)公允价值计量运用中的可靠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最重要的是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允价值在实务操作中由于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可验证性,从而其可靠性遭到质疑。对于可靠性,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由此可知,可靠性的重要特征是“忠实反映”,并非可验证性,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取决于与公允价值的取得相关的一系列技术问题,而并非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本身缺乏可靠性。现行期末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由于需要取得可变现净值、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依然存在主观随意性大、可靠性较差的问题,但不能因为目前相关准则以及技术的缺陷妨碍公允价值的应用。 拓展延伸 公允价值在期末存货计价中的应用:案例与分析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财务会计计量方法,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在企业会计中,公允价值被广泛应用于存货、投资和负债等方面的计价。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公允价值在期末存货计价中的应用。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零部件的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2021年末,该公司的库存存货中,存货A和存货B的数量分别为1000件和800件,该公司的存货A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计价,存货B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价。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八号——存货的规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当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在本案例中,由于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因此该公司的存货B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为合适。 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存货B的公允价值应当等于该企业在期末时,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获取的该类存货的报价。因此,在2021年末,该公司的存货B的公允价值应当为:1000×(1000+800)/2=1800(件)。 同时,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原则,存货A的期末计价应当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为基础,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1000+800)/2×(1000-1000/1.13)=947.61(元)。因此,存货A的期末计价应当为947.61元。 结论:公允价值在期末存货计价中的应用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有助于企业更精确地评估其资产和负债。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结语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理论上存在缺陷。这种计价方法虽然对历史成本计价法进行了修正,虽然在存货计价实务中应用广泛,但西方理论界也日益认识到其不足之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违反了会计政策内在一致性原则,会导致盈余管理,影响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此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法在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产品估计售价的确定和材料可变现净值确定的问题等。因此,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在应用中需要更加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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