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查家人的必要性吗? |
释义 |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一般不涉及家人,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二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对方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以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时,若其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转让其他房屋以逃避债务或申请人提供低租金居住房屋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在给予三个月宽限期后,被执行人以该房屋为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强制执行仅针对被执行人个人,不会涉及到家人,但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被执行人向家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第二是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有承担对方的部分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家庭私生活的保护与调查限制 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私生活的保护与调查限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家庭是每个人最私密的领域之一,因此保护家庭私生活的隐私权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家庭成员的行为可能是必要的,例如涉及家庭暴力、儿童虐待或其他犯罪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平衡保护家庭隐私权和确保公共安全的需求。在法律上,调查家庭成员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限制,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促进家庭和谐与安全。综上所述,家庭私生活的保护与调查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伦理和社会因素,以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强制执行一般不会涉及到家人,但在两种情况下会有例外。一是被执行人恶意将资产转移给家人以逃避债务,二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一方有义务承担对方的还款责任。如果被执行人以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但符合以上情形之一,法院不会支持其异议。执行通知送达后,被执行人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若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法院也不会支持其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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