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刑事举报案件后,审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受理案件后应该及时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才会开始进行调查。 审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会予以立案。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略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予立案。 被告人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并送达原告。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