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贵港护士延续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
| 释义 | 一、贵港护士延续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护士条例》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二、贵港护士延续注册办理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时); 4、护士执业证书; 5、健康承诺声明。 三、贵港护士延续注册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社会事务91号窗口。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