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规定已失效废止,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最新司法解释中未采用该说法,盗窃行为不一定要秘密实施。新解释中规定了盗窃数额的分类,各地可根据经济和治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对于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盗窃案件,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标准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违禁品则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必须要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关于“秘密窃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代替,新的司法解释中并未采用“秘密窃取”的说法,并且实践中,盗窃行为的实施,并非一定是秘密实施的,因此,现在再讨论“秘密窃取”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结语 对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传统理论认为行为人必须采用不被他人发觉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然而,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释已废止了对秘密窃取的规定,并且实践中盗窃行为并非一定要秘密进行。因此,现在再讨论秘密窃取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盗窃金额不同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时,应根据当地法院确定的数额标准来认定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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