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其应尽的责任是确保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但是,如果出现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交易所并不一定负有全部责任,其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和证券产品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对证券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基金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但是,基金交易场所不对基金产品的投资价值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因证券投资造成的损失,涉及证券市场交易所应当负担的赔偿额,以交易额或者证券价格等因证券市场震荡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波动为基础,考虑证券投资人的过失原因和交易所责任的程度确定。 因此,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交易所的责任是否应该被优先考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