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才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一个月满的次日起至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你可以主张补缴或者直接要求补偿;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4、竞业条款中,用人单位设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加重分法律不给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